安全自律

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14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切实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妥善处置校园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信访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合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若干规定》(合发〔2007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应当在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组织领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负责本系统、本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并明确领导成员的职责,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稳定工作,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保障工作条件。每所学校应当配备1-2名安全保卫人员。

第四条  【日常管理】学校应当规范校园常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进出校园的车辆查验、人员登记,确保消防、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值守工作。

第五条  【安全稳定教育】动态开展安全教育。坚持面向全体师生,运用有效载体,有序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受教育者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自护能力。学校应当适时开展政策形势教育。

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全日制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至少一次全体学生参加的应急预案演练,幼儿园除外。

第六条  【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稳定隐患排查。逢临近开学、元旦、春节、建党纪念日、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和县以上党代会、人大会、政协会等重要时期,学校应当全面开展安全稳定隐患排查。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逐级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同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

第七条  【维护稳定】积极防范和化解涉校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遇敏感事件或者敏感时期,学校应当加强涉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避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对重点信访人员,所属学校和关联学校应当制定包保方案,落实稳控责任,诉求未妥善解决的,不得解除包保。积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手段,调处矛盾纠纷,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禁止以粗暴、敷衍的工作作风激化矛盾。

第八条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和续报突发事件信息。学校管理区域内或者涉及本校师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报告直接教育主管部门。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发生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者恶性事件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教育局。禁止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九条  【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查明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条  【舆论引导】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发布相关信息,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考评和责任】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教育督导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  【附则】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维护我市中小学校园稳定的工作意见》(教策〔2007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合教策〔201072号)、《关于月查安全稳定事故隐患、月报安全稳定研判材料的通知》(合教安〔201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学生宿舍五项禁令

 

合肥市学生宿舍五项禁令

2012  月合肥市教育局制定)

一、【用电】禁止使用电吹风、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违者一律上交学校保管,待寒暑假、实习或者毕业离校时申请领回。

二、【吸烟用火】禁止吸烟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违者责令当场停止吸烟、灭火,并销毁相关用具、物品。

三、【管制物品】禁止携带、藏匿枪支和匕首、三梭刀等管制刀具,违者一律由学校没收,转交公安机关。

四、【其他违禁物品】禁止携带、藏匿、使用非法出版物、黄赌毒物品、宗教用品,违者一律由学校没收,予以销毁或者转交有关部门。

五、【宠物】禁止携带、饲养动物,违者责令行为人将动物带出校园,妥善处理。

学生违反本禁令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开除),取消评奖评优资格;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宿舍管理人员违反本禁令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从严处理。

学校其他场所的管理参照本禁令执行。

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