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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华学校学生实习就业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2

 为确保学生实习就业质量和层次,切实做好学生实习就业安置工作,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个人素养,对学生实习就业实行双轨制:即学校推荐实习就业和学生自荐实习就业,学校对需要推荐且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负责全部推荐,在推荐实习就业时,学校将根据学生专业技能分层次推荐(专业技能和素养达到专业对口单位要求的,对口安置;专业技能和素养达不到对口行业单位要求的,跨专业安置)。对于自荐实习就业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关就业指导和合法资料、证明出具。

现对我校学生实习就业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需要学校推荐实习就业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顺利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学业,各门功课理论考试合格(含德育考核);

2、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实习就业时无处分或处分已撤销;

3、身心健康,年龄满16周岁以上;

4、在实习就业前须按学校规定交清各种费用。

二、需要学校对口安置实习就业的学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按照教学要求完成专业课程学习且实操技能达到专业岗位需求(学校就业办从第二学期开始,针对专业市场需求现状给予教务处提出专业课程重点讲授内容,就业前进行相关专业知识测试考核,由教务处和学校合作单位共同制定达标标准);

2、须顺利通过单位的招聘笔试和面试;

3、须能接受单位专业性岗位实习培训期的基础性工作安排;

4、在实习培训期因专业技术被淘汰,就业办重新调整单位或岗位,须能接受且积极配合。

三、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优先推荐:

1、品学兼优;

2、优秀社团干部、班干部(学区将初选结果报至就业办,由就业办和学区共同评定最终人选);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且取得实质性成绩。

以上学生由学区上报并经学校就业办初选后, 由就业办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向优质校企合作单位直接输送,也可根据学生意愿,由就业办向学生心仪校企合作单位推荐。

四、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不推荐或暂缓推荐:

1、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不予推荐;

2、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且推荐时处分尚未撤销,不予推荐;

3、被单位面试通过但没有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完相关手续,暂缓推荐;

4、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以二代身份证为准),暂缓推荐。

五、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处分或不发毕业证书:

1、学生在实习就业期间,不服从单位管理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开除学籍;

2、学生在实习就业期间,未办理离职手续且未跟学校就业部门备案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中断实习就业),学校将视该生为自动退学,不发毕业证书。

六、对于自荐学生的规定(自荐指由家长为学生找实习就业单位):

1、自荐手续办理时间:按学校就业办通知时间办理;

2、自荐的学生须由单位开具接收证明(有人事部门的联系电话)并由家长(需出具有效证明)陪同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3、对于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对该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对于该生以后所需的任何证明,学校将不予出具(如:今后入职单位需要、征兵入伍需要等等)。

七、对再推荐的学生规定:

1、学校推荐的学生纯粹因个人原因离开原单位,需要再推荐,学校就业办将根据该生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再安置,最多安置3次;

2、学校推荐的学生因单位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就业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及时再次安置。

              安徽新华学校

二零一五年五月